本市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止!
【臺北市】稅捐稽徵處表示,為繼續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,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,達節能減碳目標,本市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。
依據110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,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於下列期間,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。本市配合該修法,已公告延續免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。
一、電動汽車: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。
二、電動機車: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。
【新北市】稅捐稽徵處表示:為提高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,加速建立新北市成為綠色交通城市,凡車籍在本市轄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,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止。
該處說明,配合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之修正,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至114年12月31日,已針對轄內電動車輛,主動予以免稅,不需要納稅人提出申請,希望藉由實施免徵使用牌照稅的租稅優惠,鼓勵民眾選購電動車,達到減少碳排放量之效益,共同為保護地球盡一份心力,建構永續發展環境。
資料來源:新北市稅捐稽徵處